1.氣象局已升格為氣象署,故修正相關條文說明。 2.新增第四十九條之12;基於水污染防治措施不應僅侷限去污,尚須與資源循環、淨零排放等永續方向結合,為鼓勵促進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能源化,增訂本條及附表五(詳參閱附加檔案)。 3.修正第七十一條,針對畜牧業、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可之個案再利用或核准沼渣沼液全量使用農地肥分計畫並取得核可者;為鼓勵及促進資源化措施推動,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免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4.修正第七十九條,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回收用水符合以下條件者,免檢測申報回收用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 (一)回收作為製程之用。 (二)廢(污)水回收作為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之用,且其回收使用後之水經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 5.修正第九十一條,針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二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採樣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 二、前款屬同一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依其是否設置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廢(污)水收集池: (一)有設置者,得於該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收集池採樣。 (二)未設置者,得依序擇一股原廢(污)水於進入調勻池前適當地點採樣,每次採樣時各股原廢(污)水應輪流辦理。 -.-.-.-.-.-.-.-.-.-.-.-.-.-.-.-.-.-.-.-.-.-.-.-.-.-.-.-.-.-.-.-.-.-.-.-. 本法修正重點在於淨零作為與永續方向結合,考量簡化便民策略,促進事業進行廢(污)水回收等資源化管理,並鼓勵廢水處理採行能源化措施;基於風險管理,增加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申報;以及促進事業依水質特性採行分流處理、加速畜牧糞尿資源化推動,合理簡化檢測申報程序。 出自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環境部考量及因應配合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2050年淨零排放重大政策,擴大列管,並準備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 1.公告服務業、大專校院、醫療院所、運輸業與其他製造業等符合附表規定者,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 2.公告附表列管事業定義及範疇如下: 資訊服務業:從事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其他資訊供應服務之行業。 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之行業;購物中心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於一體之設施。 量販店業: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鐵路運輸業:從事鐵路客貨運輸之行業。 捷運運輸業:以軌道運輸系統輸送都會區內旅客之行業。 大專校院:提供大專校院教育程度之教育服務並授予畢業證書之公私立學校。 以上事業列管範疇,如符合其一條件即需進行盤查: 1.事業〔年用電量〕合計二千萬度以上。 2.事業之單一場所〔年用電量〕一千萬度以上。 -.-.-.-.-.-.-.-.-.-.-.-.-.-.-.-.-.-.-.-.-.-.-.-.-.-.-.-.-.-.-.-.-.-.-.-. 旅館業: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列管範疇:該事業之單一場所年用電量一千萬度以上者。 -.-.-.-.-.-.-.-.-.-.-.-.-.-.-.-.-.-.-.-.-.-.-.-.-.-.-.-.-.-.-.-.-.-.-.-. 電信業:從事下列服務之一者: 一、以有線電、無線電、光學、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從事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 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等服務。 二、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IASP)。 列管範疇:該事業之門市(含直營及特約)總數一百家以上者。 -.-.-.-.-.-.-.-.-.-.-.-.-.-.-.-.-.-.-.-.-.-.-.-.-.-.-.-.-.-.-.-.-.-.-.-. 連鎖便利商店業: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超級市場業:凡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公開標價、零售,其生鮮食品以冷凍冷藏方式陳列、貯存,並以食品為主、日常用品為輔之行業。 列管範疇:該事業之門市(含直營及加盟)總數一百家以上者。 -.-.-.-.-.-.-.-.-.-.-.-.-.-.-.-.-.-.-.-.-.-.-.-.-.-.-.-.-.-.-.-.-.-.-.-. 醫院:指設有一科或數科診療科別,每科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 列管範疇:該事業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者。 -.-.-.-.-.-.-.-.-.-.-.-.-.-.-.-.-.-.-.-.-.-.-.-.-.-.-.-.-.-.-.-.-.-.-.-.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規範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市區汽車客運業:在規範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列管範疇:以上事業列管範疇,指營業車輛數二百輛以上者。 -.-.-.-.-.-.-.-.-.-.-.-.-.-.-.-.-.-.-.-.-.-.-.-.-.-.-.-.-.-.-.-.-.-.-.-. 製造業:非屬「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範圍之製造業。 列管範疇:以上事業列管範疇,如符合其一條件即需進行盤查: 一、煤炭〔年使用量〕四千公噸以上。 二、燃料油〔年使用量〕三千二百公秉以上。 三、天然氣〔年使用量〕五百萬立方公尺以上。 四、同一排放口之燃燒設施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一千萬仟卡/小時以上。 五、全廠(場)〔年用電量〕二千萬度以上。 -.-.-.-.-.-.-.-.-.-.-.-.-.-.-.-.-.-.-.-.-.-.-.-.-.-.-.-.-.-.-.-.-.-.-.-. 備註:除〔製造業、旅館業及醫院外〕之事業,應由總公司、大專校院一併就其子公司、分公司、分店、分處、特約或加盟門市、分校及分部辦理盤查登錄作業。 該法案源自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雖目前僅草案、公聽的預告階段,但原則性內容不會有太多變動,僅可能附表內容會部分調整,故涉及相關列管事業的朋友們仍需注意及準備,可詢問自己配合的環保顧問公司亦可聯繫我司客服提供協助。 出自環境部-氣候變遷因應法
1.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所指之機構。 2.公民營清除機構、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共同清除機構之事業。 3.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於廢棄物清運出廠後二日內載至經核准之網路指定收受場所並同時於出產源地後完成營運紀錄申報。 4.申報重點為:產生地點、日期時間、機具車號、種類、數量及網路指定收受場所。 5.若以貯存、轉運、中間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方式收受裝潢修繕廢棄物者(泛指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合格貯存場),應於收受廢棄物後一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 應申報對象及期程: 1.自114年3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 2.自114年7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 3.自115年7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基隆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 4.自116年7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廢棄物產生源位於直轄市及基隆市以外之各縣(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 註1: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係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附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註2:裝潢廢棄物依據環境部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清理原則一般為陶、瓷類食器及容器或廢棄磚、瓦、陶、瓷類廢棄物或廢木料。 註3:公告事項八即,應申報營運紀錄之事業即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歸納總結 即自今年起環境部開始針對裝潢類廢棄物進行妥善流向處理申報階段性規範與宣導,至116年7月1日後全國完整施行及要求! 內容出處:環境部-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環部循字第1136125078號
命令自公告日113.12.18起開始施行 1.總磷管制開始進行三階段管制,詳細管制標準請參考放流水標準附表。 2.一百零六年既設事業之鎘、鉛、總鉻、六價鉻、銅、鋅、鎳、硒、砷、錫和鉬等重金屬,以 及 N- 甲基吡咯烷酮、2-甲氧基-1-丙醇、二甲基乙醯胺、鈷、銻等管制項目已正式管制,詳細管制標準請參考放流水標準附表。 3.醫院、醫事機構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水質項目「自由有效餘氯」,其限值為2.0mg/L。 4.嚴格加強水質項目「銅」、「氨氮」管制,詳細管制標準請參考放流水標準附表。 5.貯煤場、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場營建工地,未依規定採行必要措施者需注意放流水質並符合標準,詳細管制標準請參考放流水標準附表。 內容出處:環境部-水質保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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