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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檢測申報】修正部分條文及60條附表1(重點整理)

2025-02-03 法規
1.氣象局已升格為氣象署,故修正相關條文說明。 2.新增第四十九條之12;基於水污染防治措施不應僅侷限去污,尚須與資源循環、淨零排放等永續方向結合,為鼓勵促進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能源化,增訂本條及附表五(詳參閱附加檔案)。 3.修正第七十一條,針對畜牧業、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可之個案再利用或核准沼渣沼液全量使用農地肥分計畫並取得核可者;為鼓勵及促進資源化措施推動,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免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4.修正第七十九條,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回收用水符合以下條件者,免檢測申報回收用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 (一)回收作為製程之用。 (二)廢(污)水回收作為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之用,且其回收使用後之水經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 5.修正第九十一條,針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二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採樣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 二、前款屬同一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依其是否設置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廢(污)水收集池: (一)有設置者,得於該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收集池採樣。 (二)未設置者,得依序擇一股原廢(污)水於進入調勻池前適當地點採樣,每次採樣時各股原廢(污)水應輪流辦理。 -.-.-.-.-.-.-.-.-.-.-.-.-.-.-.-.-.-.-.-.-.-.-.-.-.-.-.-.-.-.-.-.-.-.-.-. 本法修正重點在於淨零作為與永續方向結合,考量簡化便民策略,促進事業進行廢(污)水回收等資源化管理,並鼓勵廢水處理採行能源化措施;基於風險管理,增加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申報;以及促進事業依水質特性採行分流處理、加速畜牧糞尿資源化推動,合理簡化檢測申報程序。 出自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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