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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 廢棄物】修正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事業 (重點整理)

2025-01-14 法規
1.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所指之機構。 2.公民營清除機構、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共同清除機構之事業。 3.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於廢棄物清運出廠後二日內載至經核准之網路指定收受場所並同時於出產源地後完成營運紀錄申報。 4.申報重點為:產生地點、日期時間、機具車號、種類、數量及網路指定收受場所。 5.若以貯存、轉運、中間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方式收受裝潢修繕廢棄物者(泛指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合格貯存場),應於收受廢棄物後一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 應申報對象及期程: 1.自114年3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 2.自114年7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 3.自115年7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基隆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 4.自116年7月1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廢棄物產生源位於直轄市及基隆市以外之各縣(市)〕受託者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經營建署、經濟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 註1: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利用機構係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附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註2:裝潢廢棄物依據環境部一般家戶裝潢修繕廢棄物清理原則一般為陶、瓷類食器及容器或廢棄磚、瓦、陶、瓷類廢棄物或廢木料。 註3:公告事項八即,應申報營運紀錄之事業即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歸納總結 即自今年起環境部開始針對裝潢類廢棄物進行妥善流向處理申報階段性規範與宣導,至116年7月1日後全國完整施行及要求! 內容出處:環境部-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環部循字第1136125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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