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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修正「放流水標準」第2條附表1至附表11、附表14、附表15 (重點整理)

2024-12-27 法規
命令自公告日113.12.18起開始施行 1.總磷管制開始進行三階段管制,詳細管制標準請參考放流水標準附表。 2.一百零六年既設事業之鎘、鉛、總鉻、六價鉻、銅、鋅、鎳、硒、砷、錫和鉬等重金屬,以 及 N- 甲基吡咯烷酮、2-甲氧基-1-丙醇、二甲基乙醯胺、鈷、銻等管制項目已正式管制,詳細管制標準請參考放流水標準附表。 3.醫院、醫事機構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水質項目「自由有效餘氯」,其限值為2.0mg/L。 4.嚴格加強水質項目「銅」、「氨氮」管制,詳細管制標準請參考放流水標準附表。 5.貯煤場、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場營建工地,未依規定採行必要措施者需注意放流水質並符合標準,詳細管制標準請參考放流水標準附表。 內容出處:環境部-水質保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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